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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很想知道,就像当基督教告诉我,哪怕刀架在脖子上,我也绝不可以否认自己的信仰时,我很想知道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会怎么做一样。本书不是要告诉你,我能做什么,我能做的很少,我是在告诉你基督教是什么。这不是我的杜撰,在那里,在基督教的核心部分,我发现了“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这句话丝毫没有暗示,我们是在其他条件下得到宽恕的。很显然,我们若不宽恕别人,自己也得不到宽恕,在此没有其他路可行。我们该怎么办?
不管怎么说,宽恕都是很难的,但是我想,我们可以做两件事来减轻它的难度。学数学不是从微积分开始,而是从简单的加法开始,同样,如果我们真想要(一切都取决于是否真想要)学习怎样宽恕别人,也许我们最好从比宽恕盖世太保容易的事情开始。你可以从自己的丈夫、妻子、父母、儿女、身边的军士开始,宽恕他们上周做的某件事、说的某句话,这很可能就够我们忙一阵子的了。然后,我们再去试着明白爱人如己的真正含义:我必须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他。
我究竟是怎么爱自己的?
想到这点,我发现自己从未真正喜欢过自己、爱过自己,有时候甚至厌恶自己。所以,“爱邻人”的意思显然不是“喜欢他”、“发现他有魅力”。我以前就应该明白这点,因为你显然不可能通过努力喜欢上一个人。我自我感觉不错,认为自己是好人吗?有时候我可能这样认为(毫无疑问,那是我最坏的时候),但那不是我爱自己的原因。事实正相反:爱自己让我认为自己很好,但是,认为自己很好并非我爱自己的原因。因此,爱仇敌的意思显然也不是认为他们很好。这让我们卸下了一副重担,因为很多人以为,宽恕仇敌的意思就是在仇敌显然很坏时假装他们实际上没那么坏。再进一步想想。在我头脑最清醒的时候,我不但不认为自己是好人,还知道自己是个非常卑鄙的人,对自己做过的一些事感到恐惧和厌恶。所以,显然我有权厌恶、憎恨仇敌做的一些事。想到这点,我记起很久以前我的基督徒老师们的话:我应该恨坏人的行为,而不应该恨坏人本身。或者像他们常说的,恨罪,不恨罪人。
有很长一段时间,我觉得这样的区分很可笑、毫无意义,你怎么可能恨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恨这个人本身?但是,几年后我想到了一个人,这个人我一辈子都是这样对待他。这个人就是我自己。不管我可能多么讨厌自己的怯懦、自负、贪婪,我仍然爱我自己,从未勉强过自己。实际上,我恨这些东西正是因为我爱这个人,正因为爱自己,我才会为自己干出这些事而难过。所以,基督教不要求我们减少一丝对残忍、叛逆的恨,我们应该恨它们,我们谴责它们的每一个字都是必要的。但是,基督教要求我们恨它们就像恨自己身上的事一样:为那个人竟然干出了那样的事感到难过,如果有可能,希望他能够以某种方式、在某个时候、某个地方得到纠正,重新做人。真正的考验在这里。假定有个人在报纸上读到一篇有关暴行的报道,再假定突然冒出来一件事,暗示他这篇报道可能不太真实,或者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可怕。那个人的第一感觉是“感谢上帝,原来并没那么可怕”呢?还是感到失望,甚至纯粹为了自己高兴,把敌人尽可能往坏处想,坚持相信第一篇报道?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恐怕只是一个过程的开始,沿着这个过程一直走下去,我们就会变成魔鬼。要知道,从这时起,人就开始希望黑色再黑一点。任其自由发展,以后我们就会希望把灰色也看成黑色,再连白色也看成黑色,最后就会坚持把一切,包括上帝、朋友、我们自己都看成是坏的,想不这样看都不行。我们将永远陷在一个只有仇恨的宇宙中。
再进一步想。爱仇敌就等于不惩罚他吗?不是,因为爱自己不等于不应该让自己接受惩罚,甚至连死都应该接受。如果你犯了谋杀罪,作为基督徒,你应该投案自首,被处以死刑。因此,我认为,基督徒法官判人死刑、基督徒士兵杀敌是完全正确的。早在战前,自成为基督徒之后,我一直就这样认为,现在处在和平时期我仍然这样认为。引用“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没有用处。希腊文中有两个词:普通意义上的“杀人”和“谋杀”,基督在《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中三次引用这条诫命时用的都是“谋杀”这个词。我听说在希伯来文中也有同样的区分。正如不是所有的性交都是通奸,不是所有的杀人都是谋杀。当士兵们来问施洗约翰他们应该怎么做时,他丝毫没有暗示他们应该离开军队。基督遇到一位罗马的军士长(他们称为百夫长)时也没有这样暗示。骑士的观念,即为了正义事业身负武装的基督徒的观念,是基督教的一个伟大的观念。战争是一件可怕的事,一个衷心提倡和平的人,即使我认为他彻底地错了,仍然能够尊重他。我不能理解的是今天所看到的那种半和平主义,它教导人们:尽管你不得不去打仗,你必须拉长着面孔去打,仿佛为此感到耻辱。正是这种耻辱感剥夺了很多现役的年轻优秀的基督徒他们有权获得的东西——勇敢天生的伴侣:快乐与全心全意。